(2015)郑民三终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新奇与被上诉人郑州中心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1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新奇,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中心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风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鹏,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新奇与被上诉人郑州中心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驾驶员培训学校)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驾驶员培训学校于2014年7月4日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新奇赔偿郑州驾驶员培训学校137400元。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赵新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新奇,被上诉人郑州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9日10时40分,郑州驾驶员培训学校学员杨贺东驾驶豫A91**学号小型轿车在训练场学习驾驶时,(教练员赵新奇)因操作失误冲出校园大门行驶至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上后与行人荆瑞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荆瑞卿受伤。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作出新公交认字(2013)第0602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教练员赵新奇未依法取得教练资格违反了有关规定,认定赵新奇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豫A91**学号小型轿车所有人系郑州驾驶员培训学校,赵新奇系该公司教练员。郑州驾驶员培训学校未依法为豫A91**学号小型轿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郑州驾驶员培训学校支付荆瑞卿赔偿款113000元。后伤者荆瑞卿认为其未获完全赔偿,诉至该院要求郑州驾驶员培训学校、赵新奇给予赔偿,经调解,郑州驾驶员培训学校赔偿荆瑞卿各项费用计126000元。郑州驾驶员培训学校认为赵新奇作为教练明知学员初学驾驶技术,不具备独立驾驶与紧急处置能力,加之自己操作失误,且无教练资格证书,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郑州驾驶员培训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原审法院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郑州驾驶员培训学校为豫A91**学号小型轿车的投保义务人,未依法为该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郑州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对此事故给荆瑞卿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首先赔偿荆瑞卿120000元。郑州中心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招用未有教练资格的赵新奇从事教练工作,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新奇未有教练资格而从事教练工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应在郑州驾驶员培训学校承担相应赔偿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足赔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59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赵新奇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中心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59500元。二、驳回郑州中心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8元,由郑州中心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由赵新奇承担1288元。宣判后,赵新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于法无据。赵新奇系郑州驾驶员学校的教练员,从事的教练工作是经授权的职务行为。事故发生是学员在未经教练员准许的情况下擅自上车启动车辆并将车辆开出校门外造成的。事故发生时,赵新奇不在车上,无法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作出的责任划分,并非赵新奇的驾驶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赵新奇并无重大过错,事故认定书不能成为郑州驾驶员学校行使追偿权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均有相应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郑州驾驶员学校承担赔偿是因赵新奇是该学校的教练员,我国法律尚无法人单位向其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的明确规定。故一审法院判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郑州驾驶员学校对赵新奇的原审诉讼请求,并由郑州驾驶员学校负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被上诉人郑州驾驶员学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赵新奇没有教练资质却从事教练工作,在教学过程中由于失误导致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郑州驾驶员学校与赵新奇之间属于雇佣关系,郑州驾驶员学校向赵新奇追偿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应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郑州驾驶员培训学校却未为本案中的豫A91**学号小型轿车投保;且郑州驾驶员培训学校作为从事专业驾驶培训的单位,却招用未有教练资格的赵新奇从事教练工作,结合上述两点情况,郑州驾驶员培训学校相比较赵新奇,过错更大,相应地该承担比赵新奇更高份额的责任。但原审法院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划分不当,根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赵新奇应在郑州驾驶员培训学校承担相应赔偿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足赔偿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5700元。综上,赵新奇的上诉主张,部分成立,本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郑州中心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赵新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中心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35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48元,由郑州中心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2286元,由赵新奇负担7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郑州中心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966元,由赵新奇负担32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小潭审判员 马 莉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会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