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保刚与被执行人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刚,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刚。被执行人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保刚与被执行人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