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684号原告陈某某,男,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贺欣,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某某,女,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