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浩燕与被执行人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浩燕,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418-1号申请执行人:乔浩燕,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侯平,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乔浩燕与被执行人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权利人已领取4100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7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