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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1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浩燕与被执行人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浩燕,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418-1号申请执行人:乔浩燕,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侯平,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乔浩燕与被执行人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权利人已领取4100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7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