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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程向成与席福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向成,席福群,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741号原告程向成。委托代理人张光明,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福群。委托代理人姜广斌,兖州市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李新。本院在受理原告程向成诉被告席福群、第三人李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后,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并无不当,按照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向成负担。审判员  王存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