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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的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田能能与张海峰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的138号申���执行人田某某,男,1951年1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临泉镇某某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3年8月10日生,汉族,临县八堡乡马家湾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田某某与张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按判决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卫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