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的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田能能与张海峰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的138号申���执行人田某某,男,1951年1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临泉镇某某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3年8月10日生,汉族,临县八堡乡马家湾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田某某与张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按判决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卫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