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XX申请执行王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吴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林甸县XX乡XXX村X屯XX药店。被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林甸县XXX职工,住林甸县X街X委X组XX号。申请执行人吴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2)林民初字2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XX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王XX同意协助吴X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林甸县XX家园X号楼X单元XXX室楼房一套,面积63.44平方米房屋产权过户给吴XX名下。此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于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春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