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朱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国华,陈权,朱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柴国华,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陈权,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朱春霞,女,汉族,农民,住梨树县。柴国华与陈权、朱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梨榆民小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梨榆民小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知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洪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