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670号原告李某某,女,满族。法定代理人单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满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单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6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在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随其母亲单某某共同生活,原告的父亲即被告李某某无需给付子女抚育费。现因物价上涨,且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单某某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独自抚养原告长大存在困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李某某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离婚协议一份。证明内容: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已经离婚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诉请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500元过高,因被告每个月的工资收入只有1800元左右,每个月给付500元的子女抚育费对被告来说存在困难,按照被告的工资收入,每个月最多只能承担300元的子女抚育费。被告李某某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工资收入证明一份。证明内容:被告李某某每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上述证据,业经开庭质证。原、被告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即原告李某某(2013年5月6日出生)。双方于2015年5月6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随其母亲单某某共同生活,被告李某某无需给付子女抚育费。现因物价上涨,且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单某某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独自抚养原告长大存在困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育费每月5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父母离婚后,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育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原告的实际需求,以及结合被告的工资收入,本院酌定按每月400元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2款、第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自2015年10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李某某子女抚育费4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款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第2款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