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与申海俊、张红梅、赵碧丽、杨云、张叶、昆明葵鑫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申海俊,张红梅,赵碧丽,杨云,张叶,昆明葵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保字第466号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住所:昆明市金碧路121号复兴花园二期B幢组织机构代码:69795253-7法定代表人:王惠昆被告:申海俊,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生。被告:张红梅,女,白族,1973年9月10日生。被告:赵碧丽,女,汉族,1980年7月7日生。被告:杨云,男,彝族,1973年10月18日生。被告:张叶,女,汉族,1966年5月21日生。被告:昆明葵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益康路永昌小区永顺里32幢45号301室法定代表人:申海俊本院受理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诉被告申海俊、被告张红梅、被告赵碧丽、被告杨云、被告张叶、被告昆明葵鑫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申海俊、被告张红梅、被告赵碧丽、被告杨云、被告张叶、被告昆明葵鑫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81477.2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申海俊、被告张红梅、被告赵碧丽、被告杨云、被告张叶、被告昆明葵鑫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81477.2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