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三楼与陕西飞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楼,陕西飞利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526号申请执行人王三楼,男。被执行人陕西飞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辰物流B区17-19号,组织机构代码:68158611-4。王三楼与陕西飞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仲案字[2014]2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飞利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三楼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95115.15元,承担执行费1327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飞利达物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5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