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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邦明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邦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金初字第00118号原告李邦明,男,汉族,1951年4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闫素梅,刘嫚(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黄长立,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邦明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邦明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邦明以证据不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邦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12元,减半收取2906元,由原告李邦明。审判长  贾立法审判员  杨 梅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淑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