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邓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841号原告冯某某,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某某,女,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诉称,2014年6月26日其与被告邓某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被告每月向其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2500元,但从2015年至今,被告分文未付。因孩子上学、看病等原因,其已无力承担。经其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久拖不给,无奈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0元;判令被告今后依照离婚协议每月支付两孩子抚养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主体必须是与民事纠纷案件本身有法律意义的利害关系人,抚养费纠纷的请求权利主体应为被抚养人,原告作为抚养人的法定代理人,仅是代为行使权利,原告非适格的诉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给原告冯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瑞松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