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03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陈超。一般代理。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游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