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与吴伟平、温金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吴伟平,温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法定代表人:陈荣本被执行人:吴伟平,女,汉族,暂住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温金才,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广宁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与被执行人温金才,吴伟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肇要法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金才,吴伟平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温金才,吴伟平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110927.8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文胜(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