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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依光与郭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徐依光。被执行人郭纳。申请执行人徐依光与被执行人郭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坊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郭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郭纳在金融部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纳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王  晓  楠审判员 周  振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辛  宛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