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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3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柏琴、刘万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琴,刘万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425号原告:柏琴,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刘万强(曾用名刘万友),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柏琴与被告刘万强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海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琴、被告刘万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柏琴诉称:柏琴聘请刘万强开颍上至润河的七路公交车,2015年6月16日刘万强在当班期间,未经柏琴同意擅自安排他人驾驶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柏琴为此支付修车费用13570元。经双方协商未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万强赔偿损失135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万强辩称:皖K×××××号车辆系安徽省客颍上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柏琴无权起诉刘万强。2015年6月16日,刘万强因家中有事,将皖K×××××号车辆委托交由第三人驾驶,柏琴对此事是知情的,也未提出反对。事故发生后,皖K×××××号车辆共维修4天左右,维修费用大概是6000余元。该车上路行驶15天左右更换了大泵,经与维修人员了解,该费用与本次事故无关。刘万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皖K×××××号车辆系柏琴实际所有,该车挂靠安徽省客颍上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经营颍上至润河农公班线。2015年6月1日起,柏琴雇佣刘万强驾驶该车辆进行运输经营。2015年6月16日,刘万强未经柏琴同意,将皖K×××××号车辆交由案外人驾驶,同日上午7时许,案外人驾驶该车辆行驶到润盛公路曹庄村与凌楼村路段时,不慎坠入路边水沟,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柏琴对皖K×××××号车辆进行了维修,支出修车费300元、配件费1600元、板金费1600元、更换玻璃费800元、吊车费1000元、拖车费500元、安装北斗卫星设备1套1200元,以上合计70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柏琴身份证,证明柏琴的身份情况;2、刘万强的驾驶证,证明刘万强的身份情况;3、润河派出所证明及现场照片,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等;4、维修发票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明柏琴支出维修费用共计7000元;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万强未经雇主柏琴同意,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超出授权范围,将皖K×××××号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车辆损坏,其行为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证据情况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柏琴的车辆损失为7000元。根据刘万强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刘万强对柏琴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4200元(7000元×60%)。刘万强辩称事故车辆属省客颍上公司所有柏琴无权起诉,根据柏琴与安徽省客颍上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使用管理协议书,皖K×××××号车辆系柏琴实际所有,柏琴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有权主张权利,故刘万强该辩称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刘万强辩称委托他人开车柏琴知情且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琴损失4200元;二、驳回原告柏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柏琴负担50元,被告刘万强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雪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