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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傅某女诉邓某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888号原告傅某女,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新干县。被告邓某男,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女诉被告邓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文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