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傅某女诉邓某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888号原告傅某女,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新干县。被告邓某男,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女诉被告邓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文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