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3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与廖志春、曹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廖志春,曹彬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3247号原告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李贤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廖志春,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曹彬,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志春、曹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了和解,遂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廖志春、曹彬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廖志春、曹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邹荣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梦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