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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152号原告:项某,男,。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项某负担。审判员  胡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