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6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金延顺与于殿处、于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延顺,于殿处,于海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464号原告金延顺,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万彩娥,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原坤,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殿处,男,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于海涛,男,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延顺诉被告于殿处、于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于殿处、于海涛送达,经本院阐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于殿处、于海涛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刘正品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