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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许凤珍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凤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许凤珍,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人许凤珍申请宣告徐公胜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许凤珍于2015年5月4日来院称,其配偶徐公胜于2009年12月5日在海上作业时因渔船侧翻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徐公胜死亡。经查,徐公胜,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孙哥庄东社区居民,于2009年12月5日在海上作业时不慎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7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徐公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徐公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公胜于2009年12月5日在海上作业时不慎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徐公胜已无生还可能,本院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许凤珍作为徐公胜的配偶,申请宣告徐公胜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公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