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4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顾友萍、许青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顾友萍,许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450-2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朝阳北路1090-1096号。法定代表人:牛瀚筠,董士长。被执行人顾友萍。被执行人许青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顾友萍所有的位于蚌埠市治淮路560号兰亭花园6号楼2-2-1住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瑾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