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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法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国权与天津市洪秀建筑砌块有限公司、李洪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权,天津市洪秀建筑砌块有限公司,李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法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董国权被执行人:天津市洪秀建筑砌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洪彬董国权申请执行天津市洪秀建筑砌块有限公司、李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做出的(2015)静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国权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静法执字第7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润发审判员  王 治审判员  徐文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志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