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192号原告:唐某。被告:宋某,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