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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成建申请执行张春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建,张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周成建,男,生于1965年,汉族,山东省海洋市人,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张春林,男,生于1968年,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受理周成建申请执行(2007)涪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即(2015)涪执字第843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春林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