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4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一×与刘二×、刘三×、刘四X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刘二×,刘三×,刘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595号原告刘一×。委托代理人轧宗忻,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红娟,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二×。被告刘三×。被告刘四×。原告刘一×与被告刘二×、刘三×、刘四×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继承人李XX有四子女分别为刘XX、刘二×、刘三×、刘五X。2014年6月李XX过世,2015年3月刘XX过世。李XX为刘XX的母亲,刘XX为原告生父,李XX为原告的祖母。为继承李XX的遗产,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被继承人李XX遗产房屋面积59.38平方米中的一半即29.69平方米;2、诉讼费依法分担。本院认为,经查明,原告起诉的诸被告与被继承人李XX的子女的姓名、身份项不符,故被告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2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