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1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施志挺、俞丽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施志挺,俞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282-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法定代表人:费强。被执行人施志挺。被执行人俞丽飞。本院依据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作出的(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0661号公证书及(2015)浙杭钱证执字第6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人民币260893.33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81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施志挺、俞丽飞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4706.3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水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