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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463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叶某某诉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广民一初字第07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1)广民一初字第0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