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梅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吴骏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云,吴骏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407号原告黄梅云,女,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石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骏骅,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徐一鸣,上海市东方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负责人顾新。委托代理人吴蓓,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梅云与被告吴骏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梅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51元(原告黄梅云已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25.50元,由原告黄梅云负担。审判员 舒海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