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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祖斌与李志楷、刘长青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斌,李志楷,刘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李祖斌,男。申请执行人李志楷,男。被执行人刘长青,男。申请执行人李祖斌、李志楷与被执行人刘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长青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祖斌、李志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2015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前偿付申请��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及相应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7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董爱民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光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