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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二终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蒋某甲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二终字第01017号原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甲,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甲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浏刑初字第7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飞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蒋某甲在浏阳市永安镇水山村先后入户盗窃5次,盗得现金、电视机、酒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460余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1、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蒋某甲窜至水山村万家片新胜组村民蒋某丙家,盗得人民币现金3000余元。后被告人蒋某甲祖父退还蒋某丙人民币3000元。2、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蒋某甲窜至水山村新江组村民刘某甲家,盗得现金人民币800元。3、2015年2月6日晚,被告人蒋某甲窜至水山村村民苏泗元家,盗得海信牌TLM42V68PA型液晶电视机、courvoisier牌洋酒1瓶,五粮酒2瓶、铜像等物,其中上述液晶电视机、酒共计价值人民币2160元。4、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蒋某甲窜至水山村万家片新胜组村民盛某家,盗得人民币现金2000余元。5、2015年4月5日,被告人蒋某甲窜至水山村水山片甲元组村民孙某家,盗得人民币现金1500元。2015年4月7日晚23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宇辉网吧上网时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民警传唤。归案后,被告人蒋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盛某、孙某、蒋某丙、刘某甲、柳某乙、刘某乙的陈述,证人苏某甲、苏某乙、柳某甲、蒋某乙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照片,指认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赔偿了蒋某丙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审判决:被告人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蒋某甲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其上诉称:其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如实供述、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的情节;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改判。检察人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946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上诉人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蒋某丙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上诉人蒋某甲上诉称:“其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如实供述、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的情节;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改判”。经查,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蒋某甲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及其具有的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部分退赔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均进行了综合评判,对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量刑适当。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华审 判 员  蒋家来代理审判员  赵 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仁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