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魏×与郑×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郑×1,郑×2,郑×3,郑×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魏×,女,1940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陈鸿艳,北京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1,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吴x(被告郑×1之妻),住址同被告郑×1。被告郑×2,女,1955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被告郑×3,女,1957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被告郑×4,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以上四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杜立群,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与被告郑×2、郑×3、郑×4、郑×1法定继承��纷一案,原告魏×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起诉并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批准其缓交诉讼费。2015年10月9日,本院告知原告魏×应于7日内交纳诉讼费,并于当日向其送达缴费通知书,但原告魏×至今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诉讼费减免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根据法律的规定,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步 巍人民陪审员  刘志远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