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施某甲与胡某、施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甲,胡某,施某乙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824号原告施某甲。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黄丰,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乙。委托代理人高鉴铭,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某甲诉被告胡某、施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施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施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曾庆会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俞文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