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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5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金华与林家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华,林家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5379号原告赵金华,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家仁,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华与被告林家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华于2015年10月28日以本案借款纠纷已经了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金华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赵金华负担。审判员  周芽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