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亮与陈诚、鄢然、龚本静、柯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亮,陈诚,鄢然,龚本静,柯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451号原告周亮。被告陈诚。被告鄢然。被告龚本静。被告柯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亮与被告陈诚、鄢然、龚本静、柯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亮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为被告陈诚所有的车牌号鄂AJC4**号车辆予以查封,并提供原告周亮所有的车牌号鄂A9Q0**号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为被告陈诚所有的车牌号鄂AJC4**号车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物登记为原告周亮所有的车牌号鄂A9Q0**号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