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一终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漆仲松、王连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漆仲松,王连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4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漆仲松,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委托代理人张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连勋,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申跃华,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漆仲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二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漆仲松的委托代理人张进,被上诉人王连勋��委托代理人申跃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漆仲松持被上诉人王连勋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王连勋否认该借条系其书写。二审期间漆仲松申请对借条进行鉴定,使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处于待定状态,致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