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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大汉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大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256号原告: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石化大道中段69号。法定代表人:石荣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功,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孙万云,男,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沙坡学府首座1号楼3109室。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总经理。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岑荣,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凯忠,男,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陕西大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27号E阳国际10609室。法定代表人:车兴民,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立纲,男,陕西大汉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大汉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大汉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大汉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杜 飞人民陪审员  千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