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005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建新与被执行人胡斌、刘则长、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阳装饰装修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561-3号申请执行人赵建新,男。委托代理人吕应坡,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斌,男。被执行人刘则长,男。被执行人,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阳装饰装修分公司。负责人曾庆豹,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建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胡斌、刘则长、翔龙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胡斌、刘则长、翔龙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胡斌已履行96886.93元,下余50573.07元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建新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赵显洲代理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