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4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4377号原告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慧。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帅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