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继保、鲁志红、陈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继保,鲁志红,陈志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822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胡存飞,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负责人:朱亮,该行行长。被告:丁继保,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鲁志红,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陈志红,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继保、鲁志红、陈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应当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方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