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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继保、鲁志红、陈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继保,鲁志红,陈志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822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胡存飞,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负责人:朱亮,该行行长。被告:丁继保,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鲁志红,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陈志红,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继保、鲁志红、陈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应当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方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