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殿伟与石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殿伟,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刘殿伟,身份证×××,男,汉族,哈飞汽车股份公司配套处工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南街18号4单元3楼1门,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哈飞家园20号楼2单元702室。被执行人石勇,身份证×××,男,汉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小区2号楼4单元7楼1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字第765号刘殿伟与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1万元。执行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代理审判员 管 颖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