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执字0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根林诉镇安县四通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根林,镇安县四通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安执字00066-4号申请执行人孙根林,男,195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宏华街**号,居民。被执行人镇安县四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安县永安路工商银行家属楼***室。法定代表人:黄志芳,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孝国,男,1970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东白湖镇蔡义坞村**号,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根林与被执行人镇安县四通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镇安县四通矿业有限公司应当在2015年6月2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根林租赁费104000.00元,并从2014年10月24日起按照月息1%计息至还清之日止。承担诉讼费119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镇安县四通矿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根林本息共计117000.00(含诉讼费、申请费)元,由孙根林承担诉讼费,申请费,其余申请执行人孙根林自愿放弃。现在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陈怀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正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