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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新宏业公司与东源龙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新宏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襄阳市东源龙锦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50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新宏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业公司)。被执行人襄阳市东源龙锦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龙锦公司)。申请执行人新宏业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源龙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东源龙锦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源龙锦公司在��行的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