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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山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光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山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光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火车南站。法定代表人张海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鹤壁市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办事处许沟村。法定代表人张勤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鹤山民调确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银行、房产及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虽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鹤壁天淇金山模具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的逾期债权,但不具备提取条件,无法给付申请人。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鹤山民调确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晋邦审 判 员  王保军代理审判员  尤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焕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