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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林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威海信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信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某某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林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威海信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诉讼代表人薛世国,男,1955年6月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告人崔某某,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董事长,居住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2015年4月8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15日以黑通林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威海信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崔某某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对此应承担刑事责任,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崔某某被其他办案机关调查,无法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郭兆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