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法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代春成,段淑荣,江明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春成,段淑荣,冫工明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初字第346号原告代春成,现住青冈县。原告段淑荣,现住青冈县。被告冫工明丽,女,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瑞福家园*单元***室。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春成、段淑荣与被告冫工明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代春成、段淑荣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主动放弃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春成、段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代春成、段淑荣负担(撤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审判员  陆宝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