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代春成,段淑荣,江明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春成,段淑荣,冫工明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初字第346号原告代春成,现住青冈县。原告段淑荣,现住青冈县。被告冫工明丽,女,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瑞福家园*单元***室。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春成、段淑荣与被告冫工明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代春成、段淑荣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主动放弃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春成、段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代春成、段淑荣负担(撤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审判员 陆宝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