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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刑执字第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素芬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5102号罪犯马素芬,女,1973年2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巍山县,回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一月七日作出(2009)大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素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8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3月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对罪犯马素芬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马素芬的考核结果,以罪犯马素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素芬,现刑罚执行已达7年零5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3次,2014年7月1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1月20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素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素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