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7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罗邦华与万志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邦华,万志拥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446号原告罗邦华,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万志拥,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邦华诉被告万志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邦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罗邦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邦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罗邦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