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薛扬红与滁州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扬红,滁州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64-1号原告:薛扬红,女,1969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赵小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传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表人:邵玉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兵,系公司员工。被告:渤海财产保险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李泽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道林,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扬红诉被告马华军、滁州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渤海财产保险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薛扬红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华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扬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扬红撤回对被告马华军的起诉。审判员  孙春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 夏 来源:百度“”